王女士的母親和繼父婚后共同買了一套房,但婚后兩人總因為各種瑣事產生矛盾,在一次爭執中,王女士母親在氣頭上寫了一份《聲明》,寫著“我自愿離開家,去女兒家居住,家中一切財產我都不要。”
最近王女士母親因意外離世,繼父拿著《聲明》,說王女士母親已經放棄了所有婚內財產,婚內的房子應該歸他。王女士覺得這不是母親的真實意思,因為在這份《聲明》后,母親留了份遺囑說她對房子的份額要留給王女士。兩人就這房子權屬爭執不下,王女士繼父的說法會被法院支持嗎?這套房應該怎么分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這份《聲明》的性質。首先,因為這份《聲明》只有王女士母親的簽名,所以不能視為她與丈夫之間的財產約定協議,表述當中的“家中一切財產”,不能唯一、確定指向這套房屋,“我都不要”不意味著王女士母親將財產都轉移給丈夫所有。
其次,這份《聲明》也不是贈與合同,《聲明》是王女士母親在“離開這個家、去女兒家”的特殊情形下形成的,結合當時的情境考慮她的真實想法,顯然她將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給丈夫是明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王女士母親此后立有遺囑,她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很明確,所以不能依據這份《聲明》,將房屋歸繼父一人所有,這套房子中王女士母親的份額,應該按照她的遺囑進行處置,由王女士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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