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搞清房屋的現狀是十分必要的,比如房屋產權證明、是否存在違建、是否存在抵押等等。這些都直接關系到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穩定性及合法權益的維護。特別是商鋪租賃更要小心這一問題。如果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到了無產權的房屋,該如何維權呢?
一、案情回顧
當事人: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0年4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雙方約定B公司將某商鋪出租給A公司用于門店經營。B公司保證房屋系合法建筑,可注冊登記,可用燃氣。但在裝修過程中,A公司發現涉案商鋪中多數區域屬于違章建筑,該房屋無法進行工商注冊,也無法使用燃氣。由于協商無果,A公司訴至法院。
二、律師說法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B公司作為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房屋的產權證明,也未提供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因此法院認為,A公司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無產權部分的合同條款無效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
B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致使A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對租賃合同部分無效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B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B公司違約導致合同有效部分解除,因此應對合同解除承擔全部責任。合同無效和解除后,B公司應退還A公司押金和租金。
B公司應按責任比例賠償A公司因合同無效和解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對此,法院按照合同有效部分的租賃面積占合同約定面積的比例,確定違約金的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B公司退還A公司租金、押金、改造保證金45萬元;B公司賠償A公司各項損失45萬元;B公司支付違約金1.4萬元。
相關法規:
最高法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三、京云小結
在租賃房屋時,大家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簽約前一定要認真檢查租賃的房屋狀況和不動產權證信息,避免租到無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給日后的生活或經營帶來麻煩。若承租的房屋屬于“違建”,雖然可主張合同無效,但承租人也要對自身的過錯的部分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一點大家要明辨。必要時也可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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