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出售夫妻共同房產并轉移房款,法院判決:少分財產!
2023-04-17 閱讀:980 京云律師
與妻子感情日漸不和
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
卻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并將售房款轉移藏匿或揮霍殆盡
結果是“賠了夫人又賠錢”
1991年9月,方女士與林先生登記結婚,育有兩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

2022年,因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關系沒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林先生擅自將雙方婚后購買的某房屋進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萬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還70%的售房款59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萬余元后,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內進行大額轉賬、取現或者消費,致該銀行賬戶余額僅剩4000余元。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方女士與林先生離婚,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
本案中,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應與方女士共同協商處分,但林先生并未為之,而是在短時間擅自對售房款大額取現或匯款,直至賬戶僅剩4000余元,該行為屬于隱瞞、轉移兩人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林先生主張售房款已用于購買彩票、吃喝等花費,但并未提交證據證實,且即便屬實,也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方女士主張林先生少分財產,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合雙方的財產情況及林先生的行為考慮,法院確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補償售房款的60%。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離婚訴訟前還是離婚訴訟中,任何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均屬于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可以據此主張轉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具體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據當事人請求以及個案情節酌定,比如財產的金額、雙方對家庭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轉移一方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雙方對撫育子女家庭義務的承擔等因素。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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