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微信群聊已成為當代人交流、討論的重要方式之一,平常聊天中爭吵幾句很常見,但你有沒有想過,在微信群中發布不當言論,可能會惹來不小的麻煩。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就代理了一起工作群中辱罵他人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該案件的結果也就證實了隨意發表不實言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本案是支持律師費的案例,法官依據京云律師提出的事實與理由支持了委托人的訴訟請求,挽回了委托人的名譽以及因此而花費的部分經濟損失。
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李某均是北方某公司的員工, 2021 年 6 月28 日李某入職北方某公司,王某為李某的直接主管。2021 年8月9 日李某因個人原因向北方某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李某于 2021 年 8 月9 日完成離職面談,單位同意其離職申請,確定李某于 2021 年8 月 12 日離職。但 2021 年8 月11 日07:23,李某用微信昵稱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群中發布:
“尊敬的各位領導和同事,我本人即將離開北方某公司商管。很高興與大家相識的 45天,在廣袤的空間和無限的時間中能夠與大家相識是我的榮幸!我本人被逼之下辭去本工作,此人性格極度情緒化負能量多、智小而謀大、朝令夕改、無正確指導方針業務能力差、經常性出錯、喜歡推卸責任兩面三刀、捧高踩低、素質低下經常用自己的潛意識和偏激想法去看待他人與工作、又無文化底蘊,曾被某公司以最低分給與辭退。如此本性低劣的人不值得我為之追隨。我本人認可公司的企業文化,且我相信公司在黃總的帶領導下會越來越好。再此,祝愿所有人工作順心!前程似錦!也衷心的祝愿公司蓬勃發展! 日勝一日!”。
李某的內容一經發出,北方某公司工作群炸開了鍋。李某發送的內容被北方某公司領導員工知曉,致使公司領導對王某的工作能力、品性等產生懷疑,公司對王某進行了背景調查。王某覺得李某發表不實言論的行為已經在公司范圍內以及行業內損害了自己的名譽,造成公司以及他人對王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李某向王某道歉。
法庭上李某辯稱:
所發表的言論沒有特別指明是王某,李某發布微信內容的目的是被排擠導致辭職,不是李某因自身原因辭職。2021 年8 月6 日王某在部門會議中指明要求李某辭職,所以李某辭職,并未對王某進行侮辱誹謗,該內容沒有對王某社會評價降低,王某所稱背景調查與李某所發微信沒有關系,李某并未侵犯王某名譽權。綜上,王某陳述的事實并無證據證實,且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懇請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駁回王某的所有訴請。
針對被告李某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良好的名譽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參與社會生活、社會競爭的重要條件。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存在潛在沖突,認定名譽權侵權時,應注意兩者的平衡,并合適地劃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具體到個案審查中,應注意在尊重社會公認價值觀的前提下,結合案件中言論的性質、目的、具體場景及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等因素綜合進行判定。判斷某種言論是否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涉案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王某的侵權:
首先,對于涉案微信中的“此人”是否指向王某。根據現有證據王某為李某的直屬領導,李某在二者所在的工作群中發布涉案微信表示“不值得我為之追隨”,并對“此人”工作能力、為人處世等方面進行負面評價,結合王某提交的其他同事在該事件發生后的評價,可以認定“此人”在涉案微信發布語境中可以與王某形成關聯關系“此人”即指向王某。
其次,對于涉案侵權內容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李某在工作群中發布“經常性出錯”“喜歡推卸責任“曾被某公司以最低分給與辭退”等內容,指向王某工作能力差、工作缺乏責任感,上述內容易使王某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對王某行為產生誤解,導致王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和社會形象的貶損且李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內容為事實,構成對王某的誹謗,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
侵害名譽權的,被侵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請求賠償損失。王某要求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在審理后采納了京云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被代理人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向王某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合理開支3000元,律師費由被告李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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