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鄧女士遭遇了民宿毀約,她在3月16日通過旅游平臺預訂了一家成都的民宿,3晚價格345元。幾天后,她接到民宿電話,對方說民宿在裝修,希望鄧女士能主動退訂。此后,鄧女士發現這家民宿在其他平臺上出售同日期的同款房源,但是房價已經漲到了500多一晚。
五一期間出行人數增加,住宿緊俏,民宿或酒店基于供求關系變化的市場規律,進行漲價也可以理解,但是客房價格暴漲合理嗎?而且有些民宿退單的理由五花八門,比如突然裝修,房屋漏水,商家直接要求消費者退單合理嗎?商家臨時毀約是不是忘記了契約精神呢?
那么,涉事民宿能否要求顧客退訂,假期民宿或酒店的價格暴漲是否違法?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我國價格法規定,一般情況下,酒店或民宿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在假期來臨之際,只要經營者明碼標價,漲價就不算違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酒店可以隨意漲價甚至上不封頂,我國發改委等部門曾出臺意見,明確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酒店的客房價格實施最高限價等干預措施,來保證酒店客房價格的基本穩定。
王興華律師表示:作為消費者,在預定房屋并支付完價款后,就已經和酒店形成合同關系,雙方應該秉持誠信原則,如果酒店隨意變卦漲價則屬于違約,顧客可以要求酒店退還自己已付的房費,還可以要求賠償自己另行訂房導致的差價損失。如果酒店是虛構解約理由惡意退單的,還可能涉嫌對消費者構成欺詐,需要另行賠償消費者三倍的損失。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前兩款 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三項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規范酒店客房市場價格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旅游局(委)、工商局:
(二)制定酒店客房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酒店客房價格的調控和引導,制定有效的監管機制,在酒店客房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大幅上漲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特別是旅游熱點區域和大型活動場所周邊地區,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對酒店客房價格實施最高限價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保證酒店客房價格的基本穩定。酒店經營企業應當確定合理的酒店客房價格水平,進入銷售旺季后應當保持酒店客房價格的合理浮動,維持酒店客房價格總體穩定。旅行社、訂房中心等經營單位應當共同維護酒店客房價格市場秩序,不得對預訂客房任意加價銷售。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