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多年以前在監獄服刑期間,自己名下的房產不翼而飛,被過戶別人且經過多次轉賣,他到底遭遇了什么呢?
1998年因涉毒犯罪,夏先生入獄服刑,2011年,由于身體原因,夏先生申請保外就醫,期間他認識了李某并同居。2014年夏先生繼續被收監,他囑托李某將兩人所住房屋和自己的證件,轉交給自己的解決保管。夏先生的姐姐拿著涉案房屋的鑰匙將房屋出租出去,并簽了三年的租賃合同,租房人每月打一次房租,持續兩年后,房租突然停止了。
租金無法到賬,姐姐向租賃平臺詢問得知房子已被房主賣了。姐姐不解,弟弟在監獄,房子怎么能賣呢?于是到涉案房屋處查看,果真進不去了。
夏先生的姐姐急忙報警,警察去監獄跟夏先生核實了一下情況,由于疫情的原因,監獄封了半年,警察將這事擱置了下來。
2020年夏先生刑滿釋放,繼續調查房子被賣一事,經過詢問多個部門,夏先生拿到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些資料,真相慢慢浮出水面。
原來夏先生在收監之后,李某在2017年找個男士冒充夏先生去朝陽民政局登記結婚,隨后兩人又做了一個夫妻贈與協議,冒充先生的男士將房子贈與了李某,兩人一月份結婚,二月份離婚。
原來在收監時,夏先生的身份證件和房產證件都被李某掌控著,李某通過婚內贈與將夏先生的房過戶到自己名下,后轉手到楊某名下,如今已經轉手到魏某名下。得知真相的夏先生隨即報警。2021年李某被抓,但因為暫時無法找到冒充夏先生的男子,李某被取保候審。
夏先生說這套房子是父母房產拆遷后得來的,是他唯一的住房,現在這種狀況,導致他出獄后只能在朋友家輪番借宿,期間他曾多次找魏某協商,最終等來的卻是一紙起訴書。魏某的起訴案由是排除妨害糾紛,法院判夏先生敗訴,夏先生不解,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人,為何會敗訴呢?這個房子被多次轉賣后,是否還會回到夏先生手里。冒充結婚的男子抓不到,案件又該如何推進呢?
帶著這個疑問,夏先生來到北京衛視《律師幫幫忙》欄目組尋求幫助,欄目組邀請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現場為夏先生排憂解難。
那么夏先生還能不能繼續住在涉案房屋里?這個房子能不能要回產權呢?
王興華律師分析了案件的行政是因為刑事問題,夏先生的房屋被非法變賣,但是現在又涉及案外人,又是一個民事糾紛。這件事的不正常之處魏先生買過房子以后并未實際居住,是存在問題的。魏先生也可能真的是善意第三人,但是不能排除魏先生也可能并不完全是善意的第三人。
因為現在夏先生剛剛拿到一審判決書,是魏先生訴先生排除妨害,要求夏先生搬離涉案房子,王興華律師表示判決書的意思就是魏某是善意第三人,已經買過房,付出了足夠的對價,魏先生提交的房屋交易記錄顯現他交了500多萬元,且產權證已經登記在魏先生名下,法官從維護產權關系的穩定角度認為魏先生是善意的第三人。而夏先生認為魏先生是犯罪的事實還基于偵查狀態,無法予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傾向于保護魏先生善意利益,另外犯罪的事實沒有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把這個犯罪行為是往上關聯的,就是跟夏先生進行關聯的一個犯罪利用操作的行為。所以他們是通過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夏先生的利益,這種情況下,法院其實是指引夏先生通過刑事或民事抓緊時間向李某和假結婚的男士去主張,這是判決的主導意思。
夏先生回憶,當他們得知房子被賣后,姐姐就第一時間報了警,但由于疫情原因,案件的進展相當慢,正是在這種情形下,房子才會二次轉賣到魏某名下。因此他并不覺得魏某就一定是善意取得的,
王興華律師分析魏某既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不是善意的,但是這個事需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后進行更深的溝通才能得知。
夏先生本人是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的,那么被騙的是夏先生還是魏某呢?這個房子到底是被誰騙了?誰是被騙的人?
王興華律師指出誰是被騙的人,才決定誰是更加優秀的善意第三人。夏先生認為我是純純的受害人,只需要把他涉案的贓物發還給我,就可以了。對于魏先生來說,認為自己是妥妥的在市場上買的房屋,他騙的是你而不是我,案件的性質就變了。王興華律師分析這個案件第一要認定騙子騙的是誰?第二要認定誰是更加無辜的受害人,就需要保護誰的權益,這才是本案的焦點問題。
王興華律師指出,本案的關鍵點是魏某是否過錯或者是否善意,通過判決書可以看到房子賣給魏某的價格是160萬,裝修及家電折價是370萬,整個房屋的成交價是530萬。夏先生了解到2019年,同地段的房屋成交價是580萬左右。那么這個買賣成交價是否合理?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呢?
王興華律師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為了規避稅收,所以與裝修款進行了分開,實則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規,還有稅收的管理制度,但是它并不影響它的民事法律效力,因為只要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成立的。
另外涉案房屋出售時房屋價格確實有點低,但是可以考慮到賣房人急于賣房,但是賣房價又沒有低于市場價的1/3,所以是一個可以容忍的范圍,這也是法院考慮的思路。所以580萬和530萬中間相差50萬,一般認定為可以浮動的范圍內,不能由此推斷魏某就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因為判決書剛下來沒多久,現在還處于上訴期,如果就這一點夏先生來爭取權利的話,王興華律師建議夏先生要積極推動刑事案件,追查原來的賣房款的去向,另外在上訴期間,需要提交一些新的證據理由,比如案件的蹊蹺地方,賣房款低于市場價,買房人買房之后在房子里一天都未曾居住,法院應該從錢少和房子未曾居住過看出端倪,而且該案正在刑事偵查階段,但是沒有出最終結論,那么不排除魏先生跟犯罪團伙也可能有操作的跡象。
王興華律師分析夏先生在上訴時,應提出暫時停止民事判決,優先解決刑事案件的訴求,這樣能最大程度的保護夏先生的利益。但夏先生說刑事案件的偵查也并不順利,從2021年夏先生被取保候審至今,冒充夏先生與之結婚的男子一直下落不明,為什么不能先判定李某的刑事責任呢?
王興華律師說民事打官司要求高度蓋然性,意思就是有百分之六七十、七八十認定法院就可以去判,但是刑事要求證據證據確實充分,意思就是說犯罪是一個共同犯罪,那有一個當事人沒有找到的情況下,那就無法核實這件事,無法核實這件事李女士想怎么說就怎么說,對自己有利的說。
難道冒充夏先生的男士一直抓不到,夏先生就不能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嗎?
王興華律師分析從這個角度來考慮,這個刑事案件既然沒出結果,就應該終止審理。刑事結果沒出來之前,法院不應該只保護魏先生而不保護夏先生。
從假冒結婚到房屋過戶,回顧這一系列過程,夏先生覺得這其中涉及的相關部門也難辭其咎,那么夏先生可以要求相關部門承擔責任嗎?這些部門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呢?
王興華律師指出夏先生在判決對自己不利后,還可以追究相關單位、相關部門的責任,第一民政局在這個過程中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不是造成了夏先生房屋的損失,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屋轉移的過程中,有沒有過錯和責任,房產中介有沒有過錯和責任,因為賣房款被犯罪分子損失之后,夏先生只有向這些單位追償,當然追償也可能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其實無論是婚姻登記處,還是說我們的房屋過戶大廳,都是有一定的過錯的。那如果說最后要起訴這些單位的話,王興華律師建議夏先生一塊起訴,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是按份責任,最后由法院判。
由夏先生的事件提醒大家,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房本等等重要的證件都是需要保管好的,在這里也建議夏先生按照王興華律師的所分析的積極應訴,然后就是督促公安機關盡快的把這個刑事案件進行偵破和解決,找到利于自己的點,爭取能擁有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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