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和睦相處,互愛互持,共同營造和諧家庭,但往往也會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糾紛,發展到不可調和程度,最終訴諸法律,甚至偶有子女認為父母拒不搬離自己的房屋,侵犯自己的物權,起訴要求自己父母限期搬離。此類案件看似是物權糾紛,其本質是贍養糾紛。
案例一 父母感情不和,女兒能否要求父親搬離女兒名下房屋?
基本案情:王某(男)和李某系夫妻關系,育有王某甲(女)、王某乙(女)、王某丙(男)三個子女。大女兒王某甲名下有房產2套,其中一套由王某甲和母親李某一起居住使用,另一套小面積公寓,由父親王某居住使用。王某甲系公職人員收入穩定,王某乙已結婚生子名下有房產1套,王某丙剛剛畢業入職,現在外地工作。因生活瑣事,王某(父親)和李某(母親)一直感情不和,現因李某發現王某有婚內出軌行為,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王某甲也因此與父親矛盾激化,要求其搬離自己房屋未果,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限期搬離自己的房屋。王某現在已退休,身體狀況較好,一直獨自在大女兒的小公寓生活,但并無其他穩定的生活收入來源,在農村老家有民房一套。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甲堅持要求王某搬離,并未對后續如何妥善贍養王某給出合理方案。
裁判結果分析:從房屋權屬方面分析,涉案房屋產權完全歸原告所有,請求父親搬離的物權基礎存在;從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原告是公職人員,職業穩定,屬于收入較高階層,且名下有房產兩套,父親在其房屋內居住并不影響其基本生活,造成其負擔過重,父親居住在其房屋內是其履行贍養義務的一種形式;從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狀況分析,父親年老,且只在農村有房屋一套,在市區無其他房屋居住,獨自繼續居住在市區的大女兒的房屋內,方便其他子女就近照顧。從后續贍養問題方面分析,大女兒起訴要求父親搬離,但作為女兒其并沒有提出其他方案,保障父親現有居住生活條件不顯著降低,也沒有協同其他子女共同給出解決父親后續贍養問題的合理方案。綜上原告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二 獨生女離異帶娃與父母同住發生矛盾,能否請求父母搬出現有住宅?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登記在女兒(獨生女)張某名下,張某父母出資20萬元。因一起居住生活產生家庭矛盾,張某希望父母搬出現有住宅,將房子賣掉后另外為父母購買一套房產居住并承諾每月支付贍養費1500元,但父母并不同意。為此張某將父母訴至法院。女兒張某現已離婚,獨自撫養子女,收入情況一般。張某母親身患多種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相應的照顧,且父母二人勞動收入能力不強,僅在農村有一處住房。
裁判結果分析:從房屋權屬方面分析,父母出資20萬元,并在房屋內居住生活,是附條件的贈與,女兒請求搬離的物權基礎存在瑕疵。從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女兒收入不高,離婚后獨自撫養孩子,生活壓力較大,但為人子女應竭盡全力為父母提供經濟上支持,精神上的慰藉。從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狀況分析,張某母親身患多種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相應的照顧,且父母二人勞動收入能力不強,父母要求跟女兒共同一起生活,合理有據。從后續贍養問題如何解決方面分析,女兒雖然提出為父母另外購買房產,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但被贍養人因體弱多病,要求女兒給予生活照顧,應當尊重被贍養人意愿。綜上原告的訴請應當予以駁回。
案例三 父母離異多年,父親拒不搬離女兒名下房屋,女兒能否申請法院判決父親限期搬離?
基本案情:多年前,李某(男)、蔡某夫妻二人協議離婚時,約定將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女兒李某甲,李某以后不再承擔女兒李某甲的任何費用,后房產過戶登記至李某甲名下。離婚后,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如今,19歲的李某甲隨母親蔡某生活,因其剛考入大學,學費及各種生活開支較大,尚不能獨立生活,母親收入微薄獨自撫養女兒壓力較大,名下無其他房屋居住,現母女二人租房居住。父親李某正當壯年,無重大疾病或殘疾,有勞動收入能力,拒絕資助女兒學業。女兒再三要求父親交還房屋,均被拒絕,無奈之下,李某甲將父親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父親搬離。
裁判結果分析:從房屋權屬方面分析,涉案房屋是父母贈與,已經過戶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具有完全所有權,請求父親搬離的物權基礎存在。從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女兒剛就讀大學,尚不能獨立生活,需要經濟支持,母親收入微薄,父親強占自己名下房屋,導致其與母親需要另行租賃房屋居住,生活成本增加,且父親不同意資助其學業。從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狀況分析,父親李某正當壯年,無重大疾病或殘疾,有勞動收入能力,搬離房屋后并不影響其正常生活。從后續贍養問題方面分析,父親李某正當壯年,尚無需女兒李某甲贍養。綜上,原告訴請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中華民族有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文化,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為其父母提供居住條件屬應盡贍養義務范圍,但這種贍養義務也并不意味著父母就當然有權持續居住在子女的房屋內。
子女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應結合個案情況,從房屋的權屬狀況、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狀況、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狀況、父母的后續贍養問題四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必要時可追加其他子女為第三人,經調解無效的,可對是否搬離問題和父母贍養問題進行判決,一次性解決父母的贍養糾紛。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下一篇:兄弟姐妹見證、代書遺囑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