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的父親很早前過世,白女士和哥哥約定輪流照顧母親,可是哥哥對母親不聞不顧,母親還因此起訴過哥哥要贍養費。白女士母親臨終前,由白女士的舅舅代書,留下一份遺囑,說“因為兒子不孝順讓自己很傷心,所以決定把自己所有財產留給女兒白女士”,當時母親的三位兄弟姐妹都還做了見證并簽了字。
母親過世后,白女士拿著遺囑想要繼承母親遺產,哥哥不同意,說這份遺囑是無效的,母親的兄弟姐妹不能做為見證人和代書人,那么,白女士哥哥的說法有道理嗎?白女士能按照遺囑繼承財產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這份遺囑由舅舅代書,并由母親的三位兄弟姐妹在場見證,有立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的簽名,也注明了日期,形式上滿足了代書遺囑的要件,爭議焦點在于遺囑見證人的身份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母親的兄弟姐妹是母親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一般來說,繼承人不能做為見證人,這是為了防止基于血緣或身份關系,公正性會受到影響。
但在本案中,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尚在,白女士母親的兄弟姐妹與待處分的財產并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因此不能視為利害關系人,而且從各項證據信息來看,在與兒子經歷贍養費訴訟之后,這份遺囑是白女士母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所以這份遺囑應該是有效的,遺產由白女士繼承。在這也提醒大家,立遺囑時最好咨詢專業人士,規避風險,以免產生類似糾紛。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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