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退租后
留下一片狼藉
房屋墻壁、地面均遭人為損壞
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
房東遂將租客訴至法院
張某在廣州某區租賃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復式住宅用于經營會所。租賃期間,因原業主經濟糾紛,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陳某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取代原業主成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此后,陳某與張某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租賃合同,在陳某向張某支付6萬元補償款后,張某按照約定提前將房屋交還給陳某。
張某搬離涉案房屋時,雙方未辦理交接手續。兩日后,陳某前去檢查涉案房屋情況,發現房屋內一片狼藉,垃圾滿地,房屋的墻、地面、櫥柜、樓梯、房門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壞。陳某隨即要求張某進行修復,但遭到張某拒絕。
由于張某既不愿意將房屋恢復原狀,也不愿意支付修復費用,陳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房屋修復費用、租金損失等。
裁判結果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向陳某賠償房屋維修費及租金損失共計九萬元。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某通過司法拍賣獲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張某與原業主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陳某和張某繼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在租賃合同關系中,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解除前負有妥善保管房屋的義務;合同關系解除后,張某應當向陳某交還狀態完好的房屋,并負有通知業主陳某查驗、接收房屋的附隨義務。但張某作為房屋承租人,實際未對房屋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屋內墻體、地面及屋內設施等損壞嚴重,故應對房屋維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房屋損壞不能正常使用,還應賠償相應的租金損失。
近年來,因退租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日漸增多。法官提醒,在租房過程中,承租人應自覺維護房屋及其配備設施,退租時交還完好狀態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當場接收、查驗;同時,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時,也應及時清點、檢查,避免后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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