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課由現場教學轉為網絡直播,學員能否要求退還相應費用?
2023-08-21 閱讀:604 京云律師
跆拳道館將線下課程改為線上課程,學員能要求培訓機構退還相應費用嗎?通過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共同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2019年1月5日,小張母親為小張在飛躍跆拳道館報名了三年的跆拳道課程,并一次性繳納學費3萬元,跆拳道館承諾在此基礎上贈送一年課程,故培訓到期日約定為2023年1月4日。2022年1月4日,小張母親與飛躍跆拳道館協商一致,不再上課,并要求跆拳道館退還剩余一年的費用及因疫情改為線上上課5個月的費用,飛躍跆拳道館不同意,故小張母親代理小張將飛躍跆拳道館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17個月的費用共計10625元。

飛躍跆拳道館辯稱,首先剩余一年課時系贈送,不包含在學費中;其次轉為線上課程系因疫情原因,且提供了線上教學。故不同意小張的退費要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報名參加飛躍跆拳道館舉辦的跆拳道課程班,雙方之間的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均應全面履行相應義務。現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就退款事宜發(fā)生爭議,飛躍跆拳道館主張剩余一年的課程系贈送,不包含在學費內,故不應退費。經審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根據飛躍跆拳道館向小張出具的收費憑證,僅能證明小張的培訓期間為2019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并不能證明小張購買的課時中包含了贈送課時,且贈送課時不予退費。退一步來講,即使課時中包含了贈送課時,贈送的課時也是給予小張的優(yōu)惠政策,理應計算在合同總課時內。故飛躍跆拳道館應向小張退還相關費用。
關于飛躍跆拳道館在疫情期間將原本的線下教學變更為向學員提供線上直播課問題。首先,根據教育培訓類型性質,跆拳道培訓本質系為強身健體,網絡培訓難以達到培訓效果;其次,飛躍跆拳道館僅提交了微信通知上課的聊天記錄,未能提交課程內容的相關證據。故法院認為,線上課程無法達到培訓目的,小張要求飛躍跆拳道館退還疫情期間5個月的停課培訓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飛躍跆拳道館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涉及退費問題的典型案例。關于贈送課程應否予以退費,首先應當看雙方之間對此有無明確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總課時不包含贈送課時,且贈送課時不退費,則一般而言支持贈送課時不退費;但如果無明確約定,法院傾向于認為贈課系培訓機構為吸引學員報名承諾的優(yōu)惠政策,贈送課時應包含在總課時內,學員認可的實際課時費系優(yōu)惠后的費用,因此雖名義上為贈送課時,也應當退費。關于培訓機構因疫情將線下課程轉為線上課程,系無法規(guī)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此時培訓機構對教學方式作出變更,應當與學員協商一致,如果學員認為線上課程無法達到教學效果,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費用,培訓機構應當同意。
法官提醒:報名培訓課程應盡量與培訓機構簽訂書面合同,對課程內容、教學方式、退費情形等作出明確約定。培訓機構也應規(guī)范自身經營,對待消費者多一點真誠、少一些套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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