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租下了鄰居的商鋪,和自家的店面打通用來做生意,隨著施先生生意蒸蒸日上,施先生就想要買下鄰居的商鋪,鄰居說要考慮一下。
最近隔壁有位新房東找上門來,要求施先生房子到期后騰房搬走,施先生一問才知道鄰居沒告訴他就把商鋪賣給了別人,施先生想問,鄰居沒有告知自己就賣房,買賣合同這是不是無效的呢?自己的損失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為了保護承租人權益和維護穩定的租賃秩序,民法典除了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之外,還規定了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如果出租人在租期內想要出賣房屋,除了賣給近親屬等特殊情形,其他情況下應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本案中,鄰居沒有事先通知施先生就賣房,侵犯了施先生的優先購買權,施先生可以要求鄰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另行找房、購房和搬家等合理支出和必要費用。但是如果鄰居和新房東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等事由,那么簽的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施先生并不能據此主張鄰居賣房的行為無效。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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