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姐于2020年入職廣州某展覽公司,擔任外聯專員,負責在各類展覽交易會項目中邀請領事專員、國外采購商、知名企業等客戶參加活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吳小姐的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業務提成等。其中,業務提成按照項目總利潤的2%及所邀請的客戶數量計提,勞動者中途離職的,對于離職時尚未收回的合同款,無需計提業務提成。
2022年3月,吳小姐向展覽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展覽公司支付其在職期間完成的6個項目業務提成。經核,前述6個項目中,僅有1個項目對應的合同款已收回,其余合同款尚未收回。展覽公司認為,業務提成以利潤為計算基數,而收回合同款是產生利潤的前提,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其僅需向吳小姐支付1個項目的業務提成。
雙方協商不成,吳小姐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認可展覽公司的意見,裁決展覽公司向吳小姐支付已收回合同款的1個項目的業務提成120元。裁決作出后,展覽公司向吳小姐支付該筆業務提成120元。吳小姐不服該裁決,遂提起訴訟,要求展覽公司支付其余5個項目的業務提成。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展覽公司向吳小姐支付業務提成4235元。
展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吳小姐的工資由底薪加業務提成等構成,即業務提成屬于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涉案項目合同款在吳小姐離職后可能收回,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對離職時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一律不計提業務提成,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剝奪了吳小姐獲取勞動報酬的主要權利,屬于無效條款。
與此同時,吳小姐在離職后難以知悉合同款的收回情況,無從主張權利,將不恰當地增加其維權難度和訴累,故不應待合同款收回后再計提業務提成。退一步講,即使部分合同款無法收回,亦屬于展覽公司的經營風險,不應通過約定轉嫁給吳小姐,故展覽公司無權以吳小姐離職時項目未回款為由拒付業務提成。
按照雙方此前的約定,吳小姐的業務提成按照項目總利潤的2%及所邀請的客戶數量計提。由于展覽公司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吳小姐已完成項目的利潤率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綜合市場平均利潤率、新冠疫情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涉案項目平均利潤率為10%。
綜合吳小姐對項目的貢獻、吳小姐離職后展覽公司需另行安排員工對接項目客戶將產生一定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對于吳小姐離職時尚未回款的項目,展覽公司應按照約定標準的50%支付業務提成。經核算,展覽公司還需向吳小姐支付業務提成4235元。
需補充說明的是,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約定業務提成以合同款收回為前提,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通常情況下,該約定較好的平衡了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則,對各方有約束力;僅在員工離職的情況下,應提前結算。此外,本案中,員工系主動離職,故綜合考慮員工的貢獻,用人單位后續收回款項成本等因素,按照約定標準的50%計提業務提成。如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應認定用人單位系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應按照約定標準計提業務提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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