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網絡權益和財產。數字遺產是互聯網在人類的生活中越來越重要、快速成為個人數字檔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現的,包括個人網絡相冊、文件、信函和視頻等形式。
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該規定并未對“數字遺產”是否屬于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可以繼承的遺產作出明確的界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司法解釋也未對“數字遺產”作出明確界定。
3、《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已經失效,相應《繼承法》司法解釋也已失效;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1]
數字遺產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雖然在國內現有的法律規定下,對于“數字遺產”繼承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個人認為數字遺產應受法律保護。雖然“數字遺產”存在立法缺失的問題,但是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購買了多件游戲裝備,使用了多年的游戲賬號,賬號在官方渠道售賣裝備,都能賣出人民幣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的價值,那么在游戲賬號持有人死亡后,該游戲賬號具有金錢屬性,也屬于個人合法財產,為什么不能由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1.“數字遺產”也是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對遺產作出的界定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么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網絡相冊、文件、信函和視頻等形式的“數字遺產”也應是“合法財產”,這些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財產也是具有專屬性,所有人對個人網絡空間的賬號也具有專屬性,擁有所有權。
2.“數字遺產”具有財產屬性
我國虛擬物品交易可以說是越來越火熱,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也逐漸被重視。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個人網店的數量已經達到了1200萬家,預計到年底網店數量將達到1300萬家。C2C和B2C網購交易額達到2000億元,預計全年將達到4300億元。不僅如此,基于網絡購物的快遞企業已經有6500家,收入為 140億元[8]。另外,43%的中國企業擁有獨立網站或在電子商務平臺建立網店。[2]
3.網絡用戶、財產日益龐大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絡用戶在2010年底達到4.57億。在網游“安特羅皮亞世界”中一座虛擬國際空間站被一位玩家以33萬美元買走,而他也創下了虛擬財富交易的吉尼斯世界紀錄。可見,這些價值不菲的游戲賬號除具有紀念意義外,金錢價值也會隨著網絡用戶的增加而不斷增多。就連數字巧克力公司總裁崔普·霍金斯也稱:“據去年的數據,中國的虛擬物品市場達到了70億美元,而西方僅有10億。雖然我們的整個生產總值是中國的8.5倍,而在這個方面卻只是剛剛起步。”
國內外有關數字遺產繼承的法律實踐
1、2005年美國發生了一起著名的數字遺產糾紛案:一名美國海軍陸戰隊的士兵在伊拉克執行任務時被炸身亡,該士兵的父親向雅虎公司請求提供兒子在雅虎網站上的賬號和密碼,以便得到兒子留下的遺言、照片、電子郵件等,滿足家人對他的懷念之情。但雅虎公司聲稱根據服務協議賬號不可轉讓,且這一行為會侵犯死者及相關人的隱私權,拒絕了這一請求。于是當事人無奈下向遺囑認證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給出了當事人和雅虎公司都能接受的方案:允許雅虎公司將士兵的郵件等信息刻錄在 CD 上交給家屬,但不提供其賬號的訪問權限。這一案件得到了合理解決,也引發了人們對數字遺產繼承問題的廣泛關注。
2、發生于德國的“Facebook”案:2012 年,一位年僅15歲的少女在德國柏林地鐵站被列車碾壓身亡,她的母親為弄清女兒是被撞身亡還是自殺,向Facebook請求查閱女兒的賬戶信息。然而,Facebook 以數據保護個人隱私的原則拒絕了這位母親的要求。于是,這位母親將Facebook告上了法院。2015年12月,柏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裁決:Facebook 必須授予女孩父母訪問其賬戶的權利。但 Facebook 不服判決,遂上訴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做出最終裁定,宣告Facebook 必須授予女孩父母作為繼承人訪問其賬戶的權利,包括瀏覽她的聊天記錄和私密信息等。但Facebook表示尊重但不認同法院的裁定。
3、2009年國內發生了一起數字遺產繼承的司法案件:一名男子意外身亡,但他在網絡游戲中留下了價值5萬元的頂級游戲裝備,因此引發了其現實妻子與網游中的妻子對游戲裝備繼承權的爭奪,協商未果訴至法院,2011年法院判決其現實妻子與網游妻子各繼承游戲裝備50%的份額。從這一案件中也可看出,我國司法界認可虛擬財產被繼承的態度,但要真正適應未來對數字遺產司法實踐的需要,還應從彌補相關法律的缺失做起,將數字遺產明確歸入法定遺產繼承范圍,逐步完善數字遺產繼承的合理路徑和制度體系。[3]
結語:隨著互聯網高速發展,網絡時代,“數字遺產”的問題無法規避,不僅僅是“數字遺產”所具有的財產屬性,還有“數字遺產”所具備的紀念意義,都使“數字遺產”應受法律保護成為一個不可規避的話題。所以,在現有法律缺失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通過法理來解釋“個人合法財產”這一概念,應包括“數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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