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交付的財產是否為破產財產,是否可由債權人會議決議處置方案?
2022-04-18 閱讀:413 英云律師
破產清算程序中,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將已經預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列為破產財產并決議通過處置方案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李某購買某置業公司名下位于生態家居園1幢03層3005、3006、3007號房。并約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9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關提交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隨后,李某按約定交付了全部購房款項。2013年11月1日,李某與某置業公司共同對上述房屋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2014年10月,某置業公司向君山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017年5月17日,某置業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召開了第四次債權人大會,會議通過了某置業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破產財產分配整體方案》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生態家居園”將按未完工程的現狀處置,已預告登記、網簽的商鋪處置后按價值金額對應清償購房款。
法院認為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整體方案》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將“洞庭湖生態家居園”按未完工程的現狀處置,已網簽的兩鋪,處置價值將金額用于清償對應網簽購房款,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李某提出某置業公司無權將案涉商鋪擅自拍賣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債權人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但房屋預告登記不產生設立物權效力,在破產清算受理前,如房屋尚未完工,債權人并未基于債務人對房屋的交付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債權人并未取得房屋的物權。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由于債權人大會已將未辦理交付的房屋作為破產財產,并通過處置變價方案。
從客觀上看,債務人已不可能按合同約定向債權人交付房屋,債權人客觀上已不能取得房屋的物權。并且,如債務人就債權人單個房屋的交付向債權人履行交付,則對于其他債權人來說,也是一種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行為,在破產程序中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因此,在債權人并沒有取得涉案房屋物權的情況下,破產管理人及債權人會議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的規定,將涉案房屋列為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通過了財產處置方案和清償方案的,債權人基于房屋買賣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只能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其金錢給付的債權,根據財產處置方案和清償方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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