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程某起訴被告徐某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庭前閱卷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程某提供的借條有點“不一般”。
本案所涉借條的多數內容為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僅在關鍵信息處劃線留白以供填寫。程某提供的借條中,手寫處均有徐某的捺印,但在借款期限與借款利息兩處,雖有手寫內容,卻并未捺印確認。
正式開庭時,徐某答辯稱,其在向程某出具借條時,雙方并未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該兩處手寫內容均為程某事后自行添加。
通過對比雙方提供的證據并詢問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查明了事實:原來,程某認為當時與徐某口頭約定了過高的利息和借款期限。
于是程某擅自在案涉借條上添加了借款期限及“月利率3%”的字樣。
裁判結果
根據查明的事實,程某的行為系變造證據,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法院依法責令程某具結悔過,并罰款50000元。
事后,程某根據案件真實情況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徐某歸還其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承辦法官根據雙方意愿就此案組織調解,雙方就借款的歸還達成了調解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本案中,承辦法官依據法條綜合研判,多角度審慎審查案涉借條,最終認定構成虛假訴訟。對原告及其代理律師變造證據行為的處罰是為讓當事人明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后果,引導當事人認真悔過,誠實守信,依法參與民事訴訟。
律師提醒:虛假訴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一經查實,將受到法律的嚴肅懲處,請當事人務必誠信訴訟,勿存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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