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10月,楊某與B公司注冊成立了A公司。2010年12月25日,楊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股東雙方合作關系,解散A公司,按楊某投資總額之30%分割屬于楊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楊某向法院提起解散A公司訴請時,同時提出要按照其投資總額的30%分割屬于其的財產,該項訴請性質上屬于公司清算中的事項之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事由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在清理公司財產、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后仍有剩余時,才涉及公司剩余財產在股東之間的分配問題。
因此,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關于“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散A公司,但駁回了楊某關于按照其投資總額的30%分割屬于其的財產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只對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進行審理查明,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股東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是兩個獨立的訴請,人民法院不同時受理兩個訴請的原因在于:
一、兩種訴的類型不同,審判程序不同,無法合并審理。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屬于變更之訴,由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自在通過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打破公司僵局,其結果可能是由法院介入達成調解,使公司繼續存續,或由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屬于非訴案件,因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公司負有清算義務的責任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嚴重受損的,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
司進行清算。
因此,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與公司強制清算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程序,存在訴
與非訴區別,無法同時進行處理。
二、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公司解散的事實并未發生,公司是否解散尚
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定。
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是因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即公司出現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使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出現嚴重困難,公司已處于事實上的癱瘓狀態,此時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股東窮盡救濟途徑仍不能解決的,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股東利益受損。
在這種情形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由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因此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時,公司解散的事實尚未發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
三、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存在自主清算的可能,并不必然進入強制清算程序。
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確認公司解散的,則意味著公司出現了解散事由,此時,應當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主清算,這充分體現公司自治原則。如公司負有清算義務的責任人怠于履行自行清算的義務,導致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受損的,債權人或者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因此,即使公司解散訴訟的結果是判決公司解散,公司也并不必然會進入強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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